(原标题:关于对刘跃、刘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跃、刘晓斌:
经查,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跃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为子公司进行关联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你二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