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蔺向前、闫建东、吕向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蔺向前、闫建东、吕向晖:
经查,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借资金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三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