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

经查,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翔丰华”或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向关联方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丰碳素”)租出厂房及相应配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为790万元。截至3月23日,公司与鼎丰碳素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229.32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2.7条、第7.2.11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翔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鹏伟(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赵东辉(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赵东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叶文国(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翔丰华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