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
经查,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翔丰华”或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向关联方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丰碳素”)租出厂房及相应配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为790万元。截至3月23日,公司与鼎丰碳素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229.32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2.7条、第7.2.11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翔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鹏伟(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赵东辉(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赵东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叶文国(自公司上市任职至今)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