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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屠蕴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屠蕴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屠蕴莹:

经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与你相关的问题:未准确识别关联方,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等关联交易;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签署确认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公司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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