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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纪业务方面,存在合规管理职责部门之间划分不清晰、部分账户实名制核查管控不充分、第三方合作风险管控防范不足等问题。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方面,存在为客户违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适当性核查不完善、风险监测管控不完备、内控管理不足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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