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