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员工曾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反映出你公司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加大人员违规问责力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