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持股5%以上股东,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累计卖出麒麟信安股票484,000股,买入麒麟信安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