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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所持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于2022年11月4日-2024年8月14日期间发生权益变动,持股比例由23.93%下降至17.54%,达到5%以上。

你公司作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在所持股份变动比例累计超过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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