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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4 号

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肖争强、寇丛梅:

经查,我局发现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存在个别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中未回避表决、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肖争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寇丛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

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肖争强、寇丛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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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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