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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昊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昊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昊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持有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4年11月14日至12月3日,你企业共计卖出一诺威股票866,633股,成交金额1,061.00万元;2024年12月3日,你企业买入一诺威股票33,367股,成交金额40.64万元,卖出和买入行为间隔时间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企业应引以为戒,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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