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55号)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全面有效的访问控制及跟踪监测。二是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未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管理职责。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