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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未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管理组织架构,在章程中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对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风控管理职责。合规风控管理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风控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的规定。

二、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0人。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七条第四项“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的规定。

综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一)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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