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鑫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
刘鑫鑫:
我局在对辽宁弘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业人员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执业注销登记,未建立健全员工投资行为的审查和监控等管理制度。二是营销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营销记录留痕不全、夸大宣传情况。三是客户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协议签署和风险评估结果无投资者本人签字。四是新媒体平台管理不规范。新媒体平台展业缺乏事前审核和事后回溯抽查机制,个别非投顾人员向投资者提供个股分析建议,个别从业人员通过个人账号讲解股票分析方法未向公司备案。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作为时任合规负责人,你在实际履职中未尽到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依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