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2020年为居间人开通客户管理系统手机版账号;二是2021年删除部分办公系统流程;三是2024年机构事业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文章中包含行情分析内容,但该部门的员工均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
上述情形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