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薛学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薛学学:
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对部分经纪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监控和回访不足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