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凯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凯翔:
经查,上海甬兴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经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