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交易对手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场外期权业务负面客户管理机制要求;在交易对手准入、询报价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要求;个别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监测不到位;未落实部分合规风控提示;风险限额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经纪业务管理方面,未对账户存在特定情形的大额资金划转的投资者开展身份重新识别;未对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投资者采取相关限制措施;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个别内部审计提出问题未及时整改,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