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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范建平、宫玉国、刘波、叶达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范建平、宫玉国、刘波、叶达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范建平、宫玉国、刘波、叶达山: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重大事件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你公司董事长范建平、总经理宫玉国、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波、财务负责人叶达山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范建平、宫玉国、刘波、叶达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你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未及时更新、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等规定,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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