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银行理财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债券池管理不到位、股票投资管理有待完善、投诉处理流程有待优化、薪酬递延政策执行不到位、个别单一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经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以下简称《资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3〕2号修订,以下简称《资管运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资管运作规定》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切实提升私募资管业务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