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8 号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的通知》 ,永安林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29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