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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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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96 号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

郑小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

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09 号),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先行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后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7063.65 万元,相关事项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研发中心募

投项目截至 2022 年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

1

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2 笔合计 7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实际持有期为 1 年 3 个月,实际投资期超出

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有关规定。四是

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资金列支研发人

员 2024 年 4 至 6 月工资,合计 111.28 万元。五是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同使用、先由自

有资金垫付再从监管户置换的情况。

公 司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2.1

条、第 6.3.1 条、第 6.3.5 条、第 6.3.8 条的规定。公司董

事长郭清海、总经理陈光明、董事会秘书朱少芬、财务总监

郑小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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