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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在合格投资者确认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内部管理不规范;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三是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四是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五是通过关联公司官网公告公司产品信息,且特定对象确认程序设置不完善。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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