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马占芳、张海涛、杨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9号
马占芳、张海涛、杨国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查明事实,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自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马占芳时任超毅网络监事,审议并签署了超毅网络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张海涛、杨国平时任超毅网络监事,审议并签署了超毅网络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你们作为超毅网络时任监事,签字表决超毅网络相关年度报告,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超毅网络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