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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庄瑞兰、刘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庄瑞兰、刘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4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庄瑞兰、刘拉:

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执业不规范情形:一是未评价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是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设计并实施的审计抽样存在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庄瑞兰、刘拉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所及庄瑞兰、刘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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