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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寿成、赵娟、黄峰、王新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寿成、赵娟、黄峰、王新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2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谭寿成、赵娟、黄峰、王新英:

经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19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谭寿成和赵娟作为西藏发展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峰和王新英作为西藏发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所及谭寿成、赵娟、黄峰、王新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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