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5号
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或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要求保存资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