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成都联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阳斌、袁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联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阳斌、袁国慧:
经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阳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国慧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郭阳斌、袁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