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何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清华:
经查,你作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6098.1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124%。你减持山河智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减持,造成超比例减持550.62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