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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5号)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5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

经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公司在关联法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超出双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额,2020年10月19日起,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压降至协议约定的限额以内,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规定。

2021年8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收购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取得应收关联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2亿元债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2.4的规定。

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党荣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内控运行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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