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王燕娜、王喜欢:
经查,截至2024年8月31日,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喜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