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志江:
经查,2021年7月9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你因涉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被立案调查;截至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公告尚未收到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9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5月10日,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分别被司法拍卖减持3,400,000股、9,643,238股、50,000,000股、50,000,000股、44,351,474股,上述股份减持发生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根据《减持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