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93 号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华”或“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向关联方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碳素”)租出厂房及相应配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为 790 万元。截至 3月 23 日,公司与鼎丰碳素 2024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229.3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翔丰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第 7.2.11 条和第 7.2.14 条的规定。 周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赵东辉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叶文国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1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