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传金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传金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独立负责基金管理工作,部分基金投资管理工作主要由其他主体负责;二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代其他主体持有基金份额,未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实际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该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五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六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