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金惠资产管理计划时,未审慎核实部分投资者资产证明,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