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贺玻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贺玻:
经查,成都亚商盈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专职员工低于5人,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三是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自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