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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善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措施的决定〔2024〕204号

(原标题:关于对李善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措施的决定〔2024〕20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04号

关于对李善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措施的决定

李善伟:

经查,你作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作为嘉应制药独立董事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4年8月27日减持9100股嘉应制药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且减持发生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本次违规减持导致你亏损627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以下简称《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上市公司报送相关信息,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4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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