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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未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修订完善;

二是未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基金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准入方面,存在缺少合规风控人员的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控制度机制,强化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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