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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

2020年12月,你们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签订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你们作为交易对手方,承诺新线中视2020-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80万元、3650万元和365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为9480万元。

根据国旅联合公告,2020-2022年新线中视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027.14万元、785.08万元和459.81万元,三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累计实现净利润3272.03万元,累计未实现业绩承诺6207.97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35%。按协议约定及测算,你们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国旅联合支付业绩补偿款4408.91万元。

截至目前,你们尚有3700.4万元业绩承诺款未付。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卢郁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作为业绩承诺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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