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经查,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部分下设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部分基金销售人员在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之前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并领取销售绩效;分行未及时为部分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员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下设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分行未建立并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客户回访检查制度,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分行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