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