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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章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章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章翔:

经查,你在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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