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袁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袁睿:
经查,你在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从业期间,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的条件,通过网络直播开展期货行情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