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州开发区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州开发区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个别不具备基金从业资质员工存在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