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冯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31号
冯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存在以下问题:
卫信康于2020年4月将4,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