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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何敬上、李放军:
经查,你们在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合规情况,思创医惠的关联关系等通过面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进行查验过程中,面谈记录、查询笔录制作不规范,书面审查分析判断留痕缺失,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在对思创医惠部分业务合同、借款合同进行查验,对其他中介机构函证底稿进行抽查验证过程中,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违反《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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