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682L)经纪业务和财务管理存在不足,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按照法律规范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