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治权、林小丽、倪新亮及陈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治权、林小丽、倪新亮、陈瑶:
经查,李治权、林小丽、倪新亮、陈瑶在深圳市繸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存在为不合格投资者提供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的情形。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治权、林小丽、倪新亮、陈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