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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何君、祝年俊:

经查,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君、总经理祝年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及何君、祝年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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