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号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经查,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亨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绿亨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拟募集资金37,256.00万元,其中计划使用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00吨2-氯烟酸和2000吨3-氰基吡啶及8000吨农药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海兴项目),实施主体为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绿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绿亨)。经查,河北绿亨已于2023年7月19日更名为河北汴京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完成股权变更,已非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22日,绿亨科技公告将海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北绿亨变更为绿亨科技,但公司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2.3.4条的规定,将海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绿亨科技未及时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2022年12月2日,绿亨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收到募集资金29,992.74万元,当日全额转出用于投资“七天通知存款”产品,2022年12月6日全额赎回,但公司未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第2.3.3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未按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2023年9月28日,绿亨科技从北京农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全部资金16,668.78万元,账户余额为0且未再使用,但绿亨科技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绿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但实际并未执行有关要求。以上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铁斌作为绿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肖代友作为绿亨科技现任董事会秘书,刘莹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绿亨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亨科技、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2月17日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